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顯示,自7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j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據(jù)業(yè)內人士分析,消費者在購買打折車時所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將會有所減少,但購買加價車時,所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會增加。
《公告》原文如下: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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