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即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規(guī)定》),通過諸多舉措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成本,暢通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充分保障投資者訴訟權利
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序,是此次《規(guī)定》的最大亮點之一。根據《規(guī)定》第二條,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式取消了原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當事人提起訴訟無需等待行政處罰裁判文書或刑事裁判文書結果,切實保障廣大投資者為維護自身權益進行合法維權的訴訟權利,提升當事人權利實現效率。同時,為實現便利投資者訴訟和防止可能濫訴之間的平衡,《規(guī)定》要求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交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以及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二、遏制財務造假,織緊“首惡”、“幫兇”法律責任之網
實踐中,不少影響惡劣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市公司所為。此次《規(guī)定》明確了“追首惡”原則,即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本規(guī)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免卻嗣后追償訴訟的訴累。
此外,常常有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的銀行詢證函回函、虛假銀行回單、虛假銀行對賬單,欺騙注冊會計師;一些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戶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貨物流轉及應收應付款憑證,成為財務造假的“幫兇”?!兑?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幫兇”的賠償責任,明確對財務造假輔助者進行責任追究,給那些意圖幫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主體套上法律的“緊箍咒”,從而遏制虛假陳述的外圍協助力量。
三、平衡各方合理訴求,強化立體化追責威懾力
《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權責利”關系,強化了市場主體資本市場參與行為的系列預期,特別是有關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成本預期,從而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的刑事責任、新《證券法》下的行政責任一起構成相互配合、互相補充的立體化追責體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資本市場的持續(xù)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
相較舊司法解釋,《規(guī)定》引入、修訂了很多技術性規(guī)則,例如細化了保薦人、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對財務造假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即“三日一價”)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細化,優(yōu)化重大性認定標準,對誘多型虛假陳述和誘空型虛假陳述作出區(qū)分,明確追究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的虛假陳述責任等。
編輯: 意楊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