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xiàn)場 記者 李宗華 攝
庭審現(xiàn)場 記者 李宗華 攝
以介紹工作為名,多次從外地將聾啞人騙至西安逼其乞討(詳見10月1日本報A4版)。因為案件中的5名嫌疑人也均是聾啞人,一度引發(fā)熱議。昨天,該案在西安市蓮湖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三秦都市報記者了解到,這是我省首例組織殘疾人乞討案。
指控 5人團伙脅迫聾啞人乞討
檢察機關(guān)審查認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馬某民、楊某加、張某翠結(jié)成惡勢力團伙,先后將馬某梅、張某、熊某寶、陳某財、喬某鑫、陳某霞、陳某月、倉某志、朝某太9名聾啞殘疾人,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西安,組織其進行乞討以牟利。3人中,楊某加主要負責從甘肅、青海等地尋找殘疾人,將他們騙離居住地,交到馬某民、張某翠手里,馬某民、張某翠負責將他們帶到西安乞討。
在西安,馬某民等3人往往會收走被害人的身份證及手機,制定規(guī)矩,對其加以控制,要求這些被害人每天在鐘鼓樓廣場附近進行乞討,當天晚上上交乞討所得。
這期間,由楊某加從西寧騙來的馬某梅、張某也參與了對乞討人員的管理。乞討所得先期交給馬某梅,后交給楊某加,最終交予馬某民。除部分乞討收入用于生活花費外,楊某加交給馬某民1500元。而被害人若不好好工作或未完成當日乞討任務(wù),楊某加、馬某梅、張某等便會對其進行訓(xùn)斥,楊某加還拿刀威脅要切被害人的手指。
今年3月15日,因被害人陳某月不服從管理,張某翠指使楊某加、張某將陳某月帶至唐延路附近遺棄。陳某月在民警的幫助下,經(jīng)救助站返回原籍。其家屬得知情況后,聯(lián)系其余部分被害人家屬,在當?shù)毓矙C關(guān)的協(xié)助下向公安蓮湖分局報案。3月22日,楊某加、馬某梅、張某被抓獲。4月9日,張某翠被抓獲。5月7日,馬某民向甘肅省廣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投案。
庭審 被告人手語辯稱“是他們自己不愿回家”
庭審中,馬某民對檢察機關(guān)指控自己組織脅迫殘疾人進行乞討來謀取利益的說法不予認同。他通過手語向法庭辯稱,見到這些被害人后,他都一一問過他們愿不愿意做這件事,還表明了不愿意可以回家,但大家都表示不愿意回去。
“馬某梅說她和自己丈夫吵了架,要離婚,才跑出來的。熊某寶說他家里人打他,他不想回。張某說他家里人不喜歡他。楊某加也說自己父母都不管他,他才出來的。”馬某民稱,這些人每天不過乞討到幾十塊錢,而自己為他們花費的錢卻不在少數(shù)。“我給他們買衣服買鞋,平時吃飯、住宿、出行的路費也都是我掏的,他們有時還問我借錢吃飯。后來楊某加給我1500元,說的就是還我之前投入的錢。”至于為什么要收取這些被害人的證件和手機,馬某民則稱,為了出去玩的時候方便,統(tǒng)一保管。
“我真的沒有害他們。”馬某民反復(fù)強調(diào)這句話。但公訴機關(guān)卻出示了一組證據(jù),證據(jù)顯示,該團伙確實對這些殘疾被害人立下了數(shù)條“規(guī)矩”,脅迫他們乞討。
經(jīng)過長達4個小時的庭審,蓮湖法院最終以組織殘疾人乞討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民、楊某加有期徒刑2年又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翠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馬某梅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元。
另據(jù)三秦都市報記者之前從辦案民警處了解到,這些被告人靠受害人的乞討所得,過著揮霍奢侈的生活。而令人痛惜感嘆的是,因幾名受害人均年紀較小(最小的僅15歲,最大的也才21歲),又皆是聾啞人,缺乏與社會交流,還從小生長在窮困偏僻的地區(qū),認知有限,輕易地被這些被告人“洗了腦”,甚至有人在被警方解救時,還覺得對方是好人,是在給自己提供“工作機會”。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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