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劉大蔚案代理律師徐昕透露,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核準了福建高院對劉大蔚案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再審判決。對此結果,徐昕律師表示下一步將與劉大蔚父母溝通后,再考慮是否繼續(xù)申訴,同時希望劉大蔚能夠辦理減刑假釋。
網(wǎng)購24把被判無期 再審獲刑7年3個月
2014年7月,剛滿18歲的劉大蔚花3萬多元,通過網(wǎng)購從一名賣家手中買下了24支,貨物在轉運途中被福建海關查獲。2014年8月31日,劉大蔚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刑拘,9月29日經(jīng)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泉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劉大蔚不服判決上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大蔚家人隨后申訴再審,于2018年8月10日在福建漳州中院開庭再審。
2018年12月25日上午,“網(wǎng)購24把被判無期”的劉大蔚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個月。
至今,劉大蔚已被羈押超過4年半。
十項理由申請不予核準 最高法:再審判決量刑適當
劉大蔚的辯護人徐昕律師曾向最高法送交“請求不予核準、撤銷劉大蔚案再審判決書”的申請,其中列舉了將玩具槍認定為武器違反常識;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而未適用;物證標簽不一致,同一性無法保證;劉大蔚不具有走私武器的犯罪故意;錯誤適用1.8焦耳/平方厘米槍口比動能的槍支認定標準等十項理由。
在最高法的刑事裁定書上顯示,法院認為劉大蔚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向臺灣賣家購買槍支20支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劉大蔚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鑒于其未實際取得所購槍支,涉案槍支也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較小,致傷力較小,且無證據(jù)證明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無證據(jù)證明其購買槍支目的是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亦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是以牟利為目的。
另外,劉大蔚作案時剛滿18周歲,系初犯等特殊情況,對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接到最高法裁定書后,劉大蔚代理律師徐昕表示,下一步他將和劉大蔚及家屬商量后,再決定是否繼續(xù)申訴。
此外,徐昕希望有關部門能綜合考量,讓劉大蔚早日回歸社會,依法對劉大蔚先行假釋。“其服刑時間已超過七年三個月的一半,符合假釋條件。”徐昕表示。(張子淵)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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