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志杰) 7月2日,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搶劫案并當庭宣判,3男子持刀搶劫他人手機、手表等財物,銷贓后用于購買毒品吸食。短短一周,先后作案3起,3人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984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賀某1989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張某1988年2月出生,中專文化程度,3人均為西安市人。其中,張某因販賣毒品罪被臨潼區(qū)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7年4月17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 2018年8月2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某、賀某、張某結伙持玩具手槍、折刀,在新城區(qū)八府莊商業(yè)街北丁字口威脅受害人寧某,搶得手機一部、現(xiàn)金300元、桃木手串一串,之后將手機銷贓。經(jīng)鑒定,被搶手機價值1840元;2018年8月29日凌晨0時20分許,3名被告人再次結伙持折刀,在新城區(qū)向榮小區(qū)7號樓頂,威脅受害人姚某,搶得黑色手機一部、手表一塊。后經(jīng)鑒定,被搶手機價值4200元、被搶手表價值2370元;2018年8月31日凌晨2時許, 被告人王某、賀某、張某結伙, 在新城區(qū)永樂路采取毆打、威脅手段,搶得受害人蘭某手機一部、現(xiàn)金50元。經(jīng)鑒定,被搶手機價值1060元。3起作案銷贓后,所得贓款3人購買毒品共同吸食,剩余贓款分別揮霍。
案發(fā)后,王某、賀某先后被公安新城分局抓獲,張某主動投案。2018年12月20日,公安新城分局向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曾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2019年7月2日,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此案。3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庭審中,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在作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應定為從犯。
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3名被告人為獲取毒資,攜兇器結伙采取威脅手段多次搶劫他們財物,在犯罪過程中3人作用相當、不分主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鑒于王某、賀某到案后不僅如實供述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公安機關未掌握的第三起犯罪事實;張某到案后也主動交代3起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最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年又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賀某有期徒刑10年又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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