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官詳解虛假調解案件三大特點
訴訟調解是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能化解矛盾、社會效果好的特點。然而,有些案件當事人卻打起了壞主意,利用調解達成不法目的。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該院近五年來審理因不誠信調解引發(fā)調解書被撤銷的案件情況。其中,因涉及當事人隱瞞事實、提交虛假委托手續(xù)、以虛假調解方式達成不法目的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案件占總數(shù)的七成以上。
虛假調解花樣百出嚴重影響協(xié)議效力
在一起借款糾紛中,崔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卻委托律師作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與自己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在執(zhí)行期間,案外人對這份調解協(xié)議提出了異議,后經法院審理,認定該案為虛假訴訟,依此判決撤銷原調解書。崔某不服,選擇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崔某主張的1000多萬元債權證據(jù)不足,缺乏真實性,且該公司與崔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jù)此,法院終審認定該公司與崔某之間構成虛假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崔某和該公司的行為均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北京三中院對崔某個人予以10萬元罰款,對該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
“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調解達成不法目的是此類案件的特點之一。”北京三中院副院長張美欣稱,持虛假證據(jù)參與調解,導致調解書的事實不清;隱瞞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員等事實導致調解遺漏當事人;故意隱瞞涉案標的物信息,導致調解協(xié)議處分了案外人財產;持虛假委托手續(xù),惡意參與調解等也是當前涉虛假調解案件的主要特點。
在另一起案件中,張某將劉某等四人訴至法院,要求根據(jù)《集體土地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確認張某享有某小區(qū)1001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在調解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歸張某居住使用,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同意張某的訴求。但事實上,在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前,劉某已與拆遷部門達成了新的安置協(xié)議,已將涉案的1001號房屋置換為其他房屋。法院在后期查明上述隱情后,認定調解協(xié)議處分了案外人的財產,故該調解協(xié)議無效。為此,法院依法對劉某等人進行了相關司法制裁。
“這種不誠信訴訟、進行虛假調解的行為,既影響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也影響公眾對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張美欣說,通過調研,法院發(fā)現(xiàn)當前此類虛假調解行為涉及各訴訟主體,除當事人個人外,代理人同樣可能出現(xiàn)不誠信調解行為,甚至還存在冒名參加調解的情況。調研發(fā)現(xiàn),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多出現(xiàn)在分家析產、繼承、所有權確認等案件中,而惡意虛假調解案件往往采用虛構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等形式。
徒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有限司法資源
虛假調解通常隱蔽性較強,給法院審理造成困難,也導致審理周期加長,增加當事人訴累,且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北京三中院審監(jiān)庭庭長饒亞東提醒,不論單位還是個人,都應妥善保管證件印章,出具授權委托書時,應明確委托事項、期限和權限范圍等事項,不可代簽授權委托手續(xù),或在無授權的情況下代簽調解協(xié)議。
同時,饒亞東稱,在涉親屬、繼承調解案件中,遺漏必要當事人及侵犯案外人利益是此類案件法律風險的高發(fā)區(qū),除惡意隱瞞外,也存在當事人未對過去婚史、非婚生子等重要線索主動披露的情況。她提醒,這種情況也將影響調解協(xié)議的最終效力,不論是法院調解還是人民調解,都應主動審查糾紛主體是否全面,對當事人的戶籍、婚史、家庭成員組成等情況細致詢問,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的證明,防止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而漏列其他權利人。當事人要注意如實提供全部家庭成員的信息,切不可擅作主張認為部分家庭成員與案件無關便隱瞞相應信息。
北京三中院審監(jiān)庭法官張明說,當前人民法院已逐步建立起發(fā)現(xiàn)、打擊虛假訴訟的相關機制,在立案階段通常會要求起訴人簽署誠信訴訟保證書,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對于民間借貸、婚姻財產糾紛、破產企業(yè)涉及案件等虛假訴訟頻發(fā)的領域,法院在立案時通常會加大關聯(lián)案件的審查,若發(fā)現(xiàn)失信當事人頻繁起訴、當事人有離婚和民間借貸案件并存、破產案件與借貸、買賣合同案件并存等情形時,將進行標注,提醒審判庭在實體審理時予以注意。
張明提醒,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不僅會駁回其請求,還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徐偉倫)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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