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三人惡勢力團伙因販毒、制造槍支、搶劫、尋釁滋事等罪名被判刑,其中主犯獲刑20年。
販毒時拒捕 向警方開槍
2017年,甄某某與左某甲、左某乙、董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長期糾集一起,以暴力、危險等手段在西咸新區(qū)灃東新城三橋、未央?yún)^(qū)玄武路等地實施販毒、尋釁滋事、搶劫、非法制造、儲存槍支、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對當?shù)厣鐣刃蛟斐蓯毫佑绊憽?/p>
2018年6月21日,甄某某駕駛一輛共享汽車前往未央?yún)^(qū)玄武路附近給葛某(另案處理)販賣毒品,在抓捕過程中,甄某某手持向民警射擊拒捕,并駕駛共享汽車逃離現(xiàn)場,逃離過程中與三輛轎車發(fā)生碰撞,并最終將一輛共享單車壓至車底后棄車逃跑,民警在甄某某所駕車內(nèi)發(fā)現(xiàn)疑似毒品兩包。
購買零部件 改造射釘槍
2018年7月26日晚,甄某某以受害人朱某某將其送修的轎車修壞為由,將朱某某約至阿房一路某酒店附近要求朱某某賠償,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朱某某駕車離開。甄某某便駕車追趕,并持對朱某某車輛進行射擊。同年7月底,在甄某某的威脅、恐嚇下,朱某某向甄某某微信轉(zhuǎn)賬1500元,但事情并未就此結(jié)束。
2018年8月30日,甄某某伙同左某甲、左某乙再次前往朱某某的修理廠,以車輛維修過程中未使用原廠配件為由向朱某某要錢,并在要錢過程中使用槍支進行威脅,逼迫朱某某給甄某某轉(zhuǎn)賬5000元,給左某乙轉(zhuǎn)賬1000元。
2018年7月至8月之間,甄某某先后購買了兩支射釘槍,并在網(wǎng)上購買鋼管等零部件,利用角磨機、鋼鋸等工具與左某甲、董某某一起進行改裝。后經(jīng)司法認定,這兩支改裝后的射釘槍均為以火藥作為發(fā)射能源。同年9月,警方在左某甲租住處查扣兩只射釘槍。另外,警方抓獲甄某某時查扣一把仿真手槍。
法院認定為三人惡勢力團伙
法院認為,甄某某等人在實施搶劫犯罪期間,足以給相關(guān)被害人及目擊案發(fā)經(jīng)過的群眾造成不良心理影響,甄某某慣常采用的持槍手段,在實施販賣毒品及尋釁滋事犯罪行為時公然使用支抗拒抓捕或追擊他人,并在駕車逃竄時不顧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肆意撞擊多輛機動車,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自2017年至三人被抓獲期間,甄某某經(jīng)常與左某甲等人糾集,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西咸新區(qū)灃東新城、西安市未央?yún)^(qū)等地共同或單獨實施販賣毒品、尋釁滋事、搶劫、非法制造、儲存槍支、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及吸毒、試槍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已形成以被告人甄某某為糾集者,被告人左某甲、左某乙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經(jīng)審判,法院判處被告人甄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左某甲犯非法儲存槍支罪、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左某乙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華商報記者 張成龍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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