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綏德縣人民法院對延明等29名被告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以被告人延明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以被告人雷艷紅、李落落等6人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到五年,并處罰金;其余22名被告人均判處四年十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以延明為首的犯罪組織長期盤踞在綏德縣城及周邊地區(qū),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聚眾斗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表現(xiàn)特征和認定標準,應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延明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延明應按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被告人黨濤、王鵬、劉小偉、郝磊、雷艷紅、李落落、高慶、張昕多次參加該組織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系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折明軍、吳亮亮、王強、馬國偉、郝永革、劉震偉、白楊帆、鮑亞東、鄭小東、韓建建、李彥利、高翔、薛蛟接受首要分子延明的領導、指揮,并積極參與該組織的犯罪活動,應認定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及群眾旁聽了宣判。
編輯: 高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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