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不少城市出臺了房地產限購限貸等調控政策。在經(jīng)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鋌而走險利用“假結婚”的途徑獲取相應的政策紅利如獲得購房資格等現(xiàn)象屢見不鮮。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建議南京市秦淮區(qū)民政局,將一名謊稱自己未婚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和一名十八個月內與四位女性閃婚閃離的“結婚黃牛”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橐龅怯泧乐厥女斒氯藢⒚媾R哪些后果?人民網(wǎng)進行了梳理。
十八個月內四次閃婚閃離 法院建議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原告王某(女)與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5月14日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原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獲得南京市購房資格,謊稱自己未婚,與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記離婚。
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后,當日即以家庭名義向南京市房產局申請開具購房證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與案外人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購買位于南京市江寧區(qū)某小區(qū)房屋。原告隨后憑上述購房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向南京市江寧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并辦理了上述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曾先后與包括原告在內的共計四位女性辦理了結婚、離婚登記手續(xù),四段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二至七天不等。被告自述,其雖與包括原告在內的共計四位女性先后登記結婚,但并無共同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僅是將結婚登記作為幫助對方取得購房資格的方式,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均以家庭名義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購房證明,在取得購房證明后,遂辦理離婚。
由于原告的行為構成重婚,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間的婚姻無效。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故意隱瞞已婚重大事實的行為,以及被告并無與他人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將結婚作為“幫助”他人規(guī)避房產限購政策、取得購房資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為,均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損害了購房等社會公平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為對上述行為做出懲戒,秦淮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向秦淮區(qū)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fā)出司法建議,建議將原、被告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假結婚”不可取 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多項懲戒措施
“假結婚”“假離婚”通常指婚姻當事人以通謀虛偽表示為手段,以違背婚姻的真實效果意思為目的而為的結婚、離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據(jù)了解,為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2018年,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等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其中規(guī)定,當事人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或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系、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或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 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或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xiàn)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根據(jù)《備忘錄》,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限制招錄(聘)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登記為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認證機構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參評道德模范等榮譽,限制參與相關行業(yè)的評先、評優(yōu),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共計十四項聯(lián)合懲戒措施。
法官提醒,婚姻非兒戲,純粹為了買房、過戶車牌等而“假結婚”“假離婚”,不僅有違公序良俗,嚴重者更涉嫌違法犯罪。對于個體而言,應以嚴肅的態(tài)度對待“人生大事”,杜絕利用婚姻鉆社會規(guī)范空子的錯誤想法,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薄晨棣)(綜合最高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等整理)
編輯: 李詩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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