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
陜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 汪玉瑞 孟紫陽
行政行為無序和隨意性是滋生行政腐敗的根源,為了有效的限制行政行為的隨意性杜絕行政權力的濫用,就應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將一切行政行為納入程序化的軌道。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使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了解這些步驟,以便予以監(jiān)督。
一、 行政程序違法行為的典型類型。
(1)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行為。其外在表現是:第一、逾期性。行政主體接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法定程序的行為。第二、無形性。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么不口頭答復(解釋、告知),又不從程序上予以書面答復(解釋、告知),也不予以實體處理,要么只從口頭答復(解釋、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書面答復,也不予以實體處理。第三、非強制性。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直接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行政相對人沒有必須履行義務的負擔,行政主體不能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行政權力濫用。行政權力濫用是指行政權力的擁有者在權力行使過程中,超越了權利界限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損害,以滿足自身越權的目的行為。法國學者孟德斯鳩曾經斷言:“任何擁有權力的人,都易于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目前在中國社會,權力的濫用可以說是到了泛濫的地步,而行政權力的濫用都必然要背離行政程序的法定規(guī)則以及正當性原則。其表現形式為:第一、越權行政。行政機關對人民群眾生產經營領域的干預,如以發(fā)展經濟為主,背離市場規(guī)律,強迫農民種這種那,常常給農民造成巨大損失,而行政機關卻不承擔任何責任。還比如干涉企業(yè)的自主經營權,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等。第二、小權大用。一些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為了地方及部門利益與上級及其他部門爭利益,爭財產控制權,出現了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個人權力法制化,許可權往往與收費聯系在一起,依法行政成了依法限制,最終落腳為依法收費,只要交了費就萬事大吉。第三、關系用權與感情決策。關系用權就是在行使公共權力時針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標準,看人下菜,見風使舵,厚此薄彼。在處罰時對關系好的處之以輕,對關系不好的處之以重,在審查項目時優(yōu)先考慮關系戶。關系用權從形式上看既不違法也不違紀,實質上違背了公平原則,背離了合理行政原則,違背了行政程序的正當性原則。
二、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guī)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程序違法法律責任就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中違反法定程序規(guī)則或違反正當程序原則所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觀念根深蒂固,常常忽視程序的價值。“程序不是次要的事,隨著政府權力持續(xù)不斷地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能容忍。”與實體違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樣,行政程序違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論結果的公正性如何,程序違法行為可能產生一種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來‘不公正’的主觀感覺,因而可能在社會心理學的層面上造成人們對法律程序制度的不滿甚至抵制。”而公證的程序,以及對程序違法責任追究,能使公眾對權力的運行機制產生認同感,使那些即使受到不利裁判結果的當事人也會因在程序上被公正、合理的對待而認同和接受這不利后果,“法律程序有助于從心理層面和行動層面上解決爭執(zhí)。” 綜上,追究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對于促進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行政法治的目標是很有必要的。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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