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wǎng)訊 近日,商洛市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該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據(jù)了解,2022年12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為謀取利益,在一不明微信群結識微信昵稱“王某某”(未查明),在明知“王某某”利用銀行卡轉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按照“王某某”安排,在一輛車上將自己的中國銀行卡、手機交給“王王某某”安排的人員轉賬,并提供刷臉幫助,致使5名受害人被詐騙,向王某某中國銀行卡轉賬共12560元,雙方約定按照銀行卡入賬流水的百分之三,由“王某某”支付給劉某某,劉某某非法獲利4300元。
只要刷臉幫人轉賬就能日賺千元,聽起來只是賺了一筆“外快”,殊不知早已成為了犯罪分子的“擋箭牌”?!蛾P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在關于正確區(qū)分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中明確到: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等,或者未配合他人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
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提醒廣大群眾,切勿因為一念之差,被利益蒙蔽雙眼喪失判斷力,成為犯罪的幫兇,最終使自己陷入深淵。(毛翠玲)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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