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訊 近些年,隨著犯罪形勢嚴峻和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增多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逐步提升,但法律具有滯后性,需要不斷的完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本文將從被害人訴訟地位和權利的歷史發(fā)展和現(xiàn)狀入手,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展開論述,并就完善被害人訴訟權利提出思路。
一、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的歷史發(fā)展
在最原始的社會里,被害人就是救濟自己權利的主體,被害人往往采用血親復仇和同態(tài)復仇的方式去懲罰侵害人,維護自己的權益。階級的出現(xiàn)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被害人的身份從執(zhí)行者轉變?yōu)榭卦V者,被害人可以請求國家對侵害人進行處罰。但隨著階級斗爭的日益復雜,統(tǒng)治階級逐漸認識到犯罪行為同樣是對統(tǒng)治階級所代表的國家利益的侵害。因此,國家公權力開始主動追究犯罪,被害人救濟的途徑進入公力救濟階段。二十世紀中葉,犯罪被害人學誕生,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得到了重視,被害人救濟的途徑也進入到了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相結合的階段。
二、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以及享有的訴訟權利
縱觀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來看,我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先后經歷了“訴訟參與人”和“當事人”兩個階段。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是訴訟參與人。被害人與案件的審理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卻不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其與證人、鑒定人等一般訴訟參與人沒有本質的區(qū)別,這便使得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被害人因不滿法院的判決上訪告狀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自1996年的刑訴法修改以來,我國就已經將刑事被害人列入了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國際上加強被害人人權保護和被害人當事人化的潮流中也是較為前沿的。可以說,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有力地保障了被害人訴訟權利。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的現(xiàn)狀
(一)知情權立法的缺陷
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權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立案偵查階段,被害人通過報案、舉報和控告等方式啟動刑事偵查程序,但該條款只規(guī)定了控告人對于不立案的原因有知情權,但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和控告人并非是一樣的,這時被害人并不享有相關的知情權。二是審判階段,除刑附民以外的刑事案件,審判機關并沒有向被害人送達相關材料的義務,這也就導致被害人無法全面的了解案件的具體信息和進度,難以有效地參與到訴訟程序中。
(二)法律援助的缺失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有相關的規(guī)定,但是該規(guī)定都針對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目前也屬于刑事訴訟當事人,很可能在經歷犯罪侵害后,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代理人,但是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嚴重影響到被害人對自身權利的維護。
(三)無獨立的上訴權
(四)在刑事訴訟中,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部分,被告人都有權進行上訴,而被害人卻只能對民事部分有上訴的權利,對于刑事部分無上訴權,只能通過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然而被害人向公訴機關申請抗訴,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核,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時,檢察機關才會提起抗訴案件進入到二審程序。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被害人的意見未得到檢察機關的支持,那么被害人的訴求就無法得到充分體現(xiàn)。
四、完善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思路
(一)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
在立案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無論立案與否,都應當將被害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通過書面方式向被害人送達,當被害人與控告人不是同一人時,應當同時將相關的材料送達給被害人和控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救濟途徑。在審判階段,立法應當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中同樣的權利,保障被害人知悉案件的相關信息,同時,司法機關應該在庭審結束后將裁判文書送達給被害人,保障被害人及時采取救濟的權利。
(二)完善委托代理制度
(三)被害人和被告人同為刑事訴訟當事人,其委托的代理人也應享有同等的地位,故筆者建議,一是將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調整到偵查階段,有利于被害人及時維權;二是規(guī)定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享有閱卷的相關權利;三是賦予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獨立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從而實現(xiàn)保護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五)隨著國際人權運動的發(fā)展,各國幾乎都規(guī)定了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但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僅規(guī)定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作為弱勢群體的被害人一方卻沒有法律援助,這使得雙方的權利嚴重失衡。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考慮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首先應當證明本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支付律師費用;其次,有理由證明其確實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針對盲聾啞、精神病、未成年等被害人,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六)賦予被害人上訴權
如前文所述,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只能對附帶民事訴訟提出上訴,并沒有賦予被害人對刑事部分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也就喪失了向上一級法院尋求救濟的途徑。但筆者認為,為防止被害人濫訴,在賦予被害人上訴權的同時,應當對其進行一定的限制,在檢察院沒有抗訴的前提下,被害人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需要證明原判決確有錯誤,事實不清或者法律適用錯誤。這樣既可以有效的防止被害人濫訴,也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黃雨橙)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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