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早上,李某駕駛一輛陜K小型轎車,行駛至廟溝門鎮(zhèn)后橋頭附近路段處,被府谷縣三道溝交警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在對李某血液采樣進行血醇檢測,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22.7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進一步核查,該男子曾在1997年4月11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府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并處罰過,此次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李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政拘留10日,并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府谷公安交警提示:酒駕醉駕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極易導致交通事故,嚴重危害自身與他人安全。廣大駕駛人要時刻牢記紅線、守住底線,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自覺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通訊員 張春恒)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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