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市公安機關依法懲治涉疫違法活動,查處了一批涉疫違法案件?,F(xiàn)通報如下:
一、白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案。12月27日,白某違反“不出戶、不聚集”防疫管控要求,欲離開小區(qū)時,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白某辱罵工作人員并損壞防疫工作指示牌。公安蓮湖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給予白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處罰。
二、王某、郭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12月23日,王某和郭某在排隊等候核酸檢測時,對工作人員安排不滿,推搡工作人員,擾亂核酸檢測秩序。公安臨潼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分別給予王某、郭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三、柯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案。12月23日,柯某違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破壞小區(qū)車庫出口道閘后,強行駕車駛離。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給予柯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四、李某尋釁滋事案。12月24日,李某在藍田縣藍關街辦疫情防控點不聽從工作人員管理,摔砸防疫器具,干擾防疫工作開展。藍田縣公安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給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
五、羅某虛構(gòu)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12月25日,羅某在網(wǎng)上散播“某地涼涼了,大街上死了很多人”等謠言,擾亂網(wǎng)絡傳播秩序和社會秩序。公安未央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給予羅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六、張某虛構(gòu)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12月25日,張某虛構(gòu)“某村封控不讓出村,村霸糾集混混持刀砍醫(yī)護人員,被民警開槍擊斃”等不實信息,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擾亂網(wǎng)絡傳播秩序和社會秩序。公安碑林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群眾: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責。希望廣大市民群眾嚴格按照《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管控的通告》要求,主動履行防疫責任和社會義務,積極配合開展防疫工作。公安機關積極保障群眾就醫(yī)等緊急必要的出行活動,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對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嚴肅查處。
編輯: 楊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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