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 陕西

事关西安公租房 西安住建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4-09-05 22:39:48

  日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做好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民生兜底保障作用,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率,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和使用退出机制,西安市住建局结合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修订了《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9月2日-2024年10月1日

  意见建议反映方式:

  1.邮箱:xazjj_zfbz@xa.gov.cn

  2.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住建大厦605室)

  成套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以内

  申请人在本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不超过17㎡

  《办法》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以内;以集体宿舍型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应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 61/T5050-2022)进行简单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

  共同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本市户籍的,必须作为申请人。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须低于市住建局发布的准入标准,其中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营运机动车辆,或名下只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总价格在15万元以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的,且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商业用房、办公仓储用房、车库等非住宅类房产。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轮候时间先后以及优先次序实行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为:

  (一)单身人员配租以开间户型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以两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为主。

  具体分配情况以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为准。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房产中介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办法》中介绍,《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为一般性不动产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并执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违反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物业管理单位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张贴“野广告”或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以诱骗群众,实施诈骗为目的的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违反的,由公安、城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互联网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进行严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责任编辑: 意杨
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入口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61120180014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
新闻热线:029-63903896
各界导报社 各界新闻网
3330